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7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7734號債 權 人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永福即品佳商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