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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77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7734號

債權人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永福即品佳商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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