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4352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玉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玉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乙○○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乙○○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玉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乙○○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9年度司票字第4352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001 │99年6月24日 │1,200,000元 │99年7月24日 │99年7月24日 │TH271697 │發票│ │ │ │ │ │ │ │人:│ │ │ │ │ │ │ │汪台│ │ │ │ │ │ │ │中 │ ├──┼───────────┼─────────┼───────────┼───────────┼────────┼──┤ │002 │99年6月24日 │1,200,000元 │99年7月24日 │99年7月24日 │TH271698 │發票│ │ │ │ │ │ │ │人:│ │ │ │ │ │ │ │玉山│ │ │ │ │ │ │ │建築│ │ │ │ │ │ │ │經理│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汪│ │ │ │ │ │ │ │台中│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