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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761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761號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明星電機廠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明星電機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法應於6個月內即99年9月26日前清算完結,惟因該公司部分股東之繼承人散居海外,必須待其將匯款所需文件交付給聲請人,聲請人方得分配剩餘財產,而海外辦理文書認證,約需二至三個月時間,致無法如期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司司字第10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 99年度司聲字第 482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0年3月26日止完結清算。另聲請人於本次延展期間內務須積極辦理清算事宜,如於延展期限將屆滿前再次聲請延展,須具體敘明此次延展清算期間債權債務處理情形及不能如期清算完結之理由,並檢具相關事證,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761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延展清算完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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