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2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2118號
- 聲請人
- 陳定國
- 代理人
- 沈秀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享的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享的有限公司清算人,前曾遞狀聲請清算完結,惟本院以其尚有剩餘財產而其房屋移轉稅捐未完納而不准許清算完結備查,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清算完結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241號清算完結卷宗,核與事實相符,應准許聲請人自遞狀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之日即民國99年11月22日起,展期至民國100年5月2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