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0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10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玟瑞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庶梅
- 訴訟代理人
- 李玲瑩律師
- 複代理人
- 杜逸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四月八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本件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