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字第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潘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陳美妙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甲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4,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