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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王銘黃炫中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寶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附表欄中關於「台中市○區○○段355建號」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市○區○○段358建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黃炫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