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熊賢祺律師
- 複代理人
- 溫令行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寶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李東炫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附表欄中關於「台中市○區○○段355建號」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市○區○○段358建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