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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8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8號

受 罰 人 許成

上列受罰人因「富達東協有限公司」清算事件,違反清算完結期間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成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公司法第87條第1、3、4項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查「富達東協有限公司」清算事件,前由受罰人於民國99年4月1日出具同意書就任「富達東協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此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2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審核無訛,依上開規定,受罰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即99年9月30日止)。受罰人未於前項規定之期限內清算完結,遲至99年10月12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展期清算(99年度司聲字第1885號),有陳報延期清算完結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已逾上述清算完結期限,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審酌受罰人逾期日數僅12日,尚非長期等情,爰裁處其最低度之1萬元罰鍰。

三、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8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延展清算完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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