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王金洲
- 原告泰祥工程行即劉克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48號 原 告 泰祥工程行即劉克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32,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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