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余玉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甲分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7,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