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29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丙○○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48,0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510,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