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顏世傑黃峻隆陳俞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01號

原告
錢庭毅
兼法定代理人
錢中傑
原告
王秀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
被告
谷志宏
被告
傅再賢
訴訟代理人
翁寬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陳俞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
├──┼──────┼───────────┼───────────┤
│1   │主文第1項   │被告傅再賢應給付原告錢│被告傅再賢應給付原告錢│
│    │            │庭毅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參│庭毅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
│    │            │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參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
│    │            │十九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起至│
│    │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    │            │算之利息。            │計算之利息。          │
├──┼──────┼───────────┼───────────┤
│2   │主文第4項   │本判決原告錢庭毅勝訴部│本判決原告錢庭毅勝訴部│
│    │            │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傅再│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傅再│
│    │            │賢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零│賢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捌│
│    │            │參佰捌拾陸元為原告錢庭│仟參佰捌拾陸元為原告錢│
│    │            │毅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庭毅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    │            │。                    │行。                  │
├──┼──────┼───────────┼───────────┤
│3   │事實及理由欄│綜上,原告錢庭毅得請求│綜上,原告錢庭毅得請求│
│    │肆、得心證之│之金額為842,046元(計 │之金額為822,046元(計 │
│    │理由二、㈠⒍│算式;44135+116000+ │算式;44135+116000+ │
│    │            │161911+500000=842046│161911+500000=822046│
│    │            │)。                  │)。                  │
├──┼──────┼───────────┼───────────┤
│4   │事實及理由欄│依此計算,原告錢庭毅得│依此計算,原告錢庭毅得│
│    │肆、得心證之│請求被告傅再賢賠償之損│請求被告傅再賢賠償之損│
│    │理由二、㈡  │害賠償金額為336,818元 │害賠償金額為328,818元 │
│    │            │(計算式:            │(計算式:822046×4/10│
│    │            │842046×4/10=336818.4│=328818.4)。        │
│    │            │)。                  │                      │
├──┼──────┼───────────┼───────────┤
│5   │事實及理由欄│是以原告錢庭毅請求被告│是以原告錢庭毅請求被告│
│    │肆、得心證之│傅再賢賠償之金額,於扣│傅再賢賠償之金額,於扣│
│    │理由二、㈢  │除其受領之保險金後,應│除其受領之保險金後,應│
│    │            │為290,386元(計算式: │為282,386元(計算式: │
│    │            │000000000000=290386 │000000000000=282386 │
│    │            │)。                  │)。                  │
├──┼──────┼───────────┼───────────┤
│6   │事實及理由欄│原告錢庭毅本於侵權行為│原告錢庭毅本於侵權行為│
│    │肆、得心證之│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傅│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傅│
│    │理由三      │再賢給付原告錢庭毅    │再賢給付原告錢庭毅    │
│    │            │290,386元,及自起訴狀 │282,386元,及自起訴狀 │
│    │            │繕本送達翌日起即99年8 │繕本送達翌日起即99年8 │
│    │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 │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 │
│    │            │有據,應予准許。      │有據,應予准許。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1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