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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78號

上訴人
被告
廖國智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張允昌

當事人間99年度訴字第137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99年12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對於被上訴人張允昌請求上訴人廖國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係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之訴(理由見本院判決第十頁,理由(三)以下),故第一審判決對於上訴人並無不利,上訴人無上訴之必要,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78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