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29號 原 告 哈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彰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