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64號
- 上訴人
- 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賢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陳誠斌、張進興、林亞瑩、蘇昌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 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338,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5,94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