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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09號

返還寄託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學德黃文進蕭承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0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祭祀公業何合季
即原告
祭祀公業何合誠季
共同法定代理人
何金三

何財銘

何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福來等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6,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09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寄託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