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祭祀公業何合季
- 即原告
- 祭祀公業何合誠季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何金三
何財銘
何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福來等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6,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