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陳周來美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益堂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陳靜紅
陳映如
陳令斌
陳臆如
陳燕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台中分院、黃軒間,因99年度醫字第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40,9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