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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27號

上訴人
原告
陳周來美
兼法定代理人
陳益堂
上訴人
原告
陳靜紅

陳映如

陳令斌

陳臆如

陳燕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台中分院、黃軒間,因99年度醫字第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40,9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27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