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6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瀛 德隆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276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93,22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14,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對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