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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上訴人
被告
謝鎧璟即謝榮洲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謝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幣176,1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57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