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謝鎧璟即謝榮洲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謝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幣176,1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幣176,1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