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 原告
- 江上耀
- 送達代收人
- 林沛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木河、劉坤華間99年重訴字第466號返還合夥出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7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51,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木河、劉坤華間99年重訴字第466號返還合夥出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7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51,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