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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返還合夥出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原告
江上耀
送達代收人
林沛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木河、劉坤華間99年重訴字第466號返還合夥出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7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51,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6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合夥出資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