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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14號

給付補償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學德黃文進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保證責任臺中縣清水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顏朝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陳絨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8,6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0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14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補償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