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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更字第6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更字第6號

原告
劉建漢
被告
李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2萬24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就本件訴訟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駁回確定(本院99年救字第85號裁定於99年8月16日送達原告,原告未抗告而於99年8月26日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更字第6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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