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秩易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中秩易字第4號
- 移送機關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張元鴻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以104年度中秩字第86號裁定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復以105年1月20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元鴻易處拘留貳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張元鴻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中秩字第86號裁處罰鍰2,000元,並於民國105年1月11日確定,且執行通知書業已於105年1月21日合法送達,惟被處罰人逾期而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執行通知單含送達證書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完納之罰鍰總額2,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2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