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秩易字第4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中秩易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張元鴻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以104年度中秩字第86號裁定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復以105年1月20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元鴻易處拘留貳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張元鴻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中秩字第86號裁處罰鍰2,000元,並於民國105年1月11日確定,且執行通知書業已於105年1月21日合法送達,惟被處罰人逾期而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執行通知單含送達證書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完納之罰鍰總額2,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2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秩易字第4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