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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二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失火燒燬煙灰缸、沙發、茶几,致生公共危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依台中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附照片觀之,被告居住之台中市○○路○段一四二號九樓之二住處,為一公寓大廈之大樓,而依該住處客廳煙灰缸、沙發、茶几燒燬情形,並使室內客廳、浴廁、置依間廚房、小孩房間、主臥室燻黑嚴重,是以被告失火燒燬前開物品,足致生公共危險殆無疑義。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之公共危險罪。查被告前曾於八十二年二月十六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二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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