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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七六О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七六О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九0一號),及經同署檢察官併案審理(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0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第十六行所載「:::前開帳戶,」以下應補充記載「又於同年月四日十四時許,以相同手法,致使廖文姬因而陷於錯誤,亦依照指示,於同日下午持其銀行金融卡在臺灣銀行高雄博愛分行提款機轉帳九千九百九十八元入甲○○前開帳戶,」、證據欄第一行應補充記載「核與證人李傳威、倪麗月及廖文姬於警偵訊證述情節相符」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七六О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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