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4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26號
- 上訴人
- 卓瓊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徵信有限公司、洪昌興間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