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21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14號

原告
凌兆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藏寶聖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500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藏寶聖國際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