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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91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91號

上訴人
林子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瑞坤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00元,應徵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91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