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股份轉讓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96號原 告 紀新燦 原 告 葉美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泳盛 原告與被告楊東茂、施養泉間請求轉讓公司股份轉讓事件,未依法繳交裁判費,亦未陳報請求被告轉讓股份之股數及其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紀新燦、葉美蓮分別請求被告楊東茂、施養泉轉讓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數額及其價額(或原告因被告轉讓股份可受之利益)。 ㈡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卡。 ㈢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2 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