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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96號

公司股份轉讓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96號

原告
紀新燦
原告
葉美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泳盛

原告與被告楊東茂、施養泉間請求轉讓公司股份轉讓事件,未依

法繳交裁判費,亦未陳報請求被告轉讓股份之股數及其價額,致

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紀新燦、葉美蓮分別請求被告楊東茂、施養泉轉讓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數額及其價額(或原告因被告轉讓股份可受之利益)。

㈡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卡。

㈢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2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陳文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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