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96號
- 原告
- 紀新燦
- 原告
- 葉美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泳盛
原告與被告楊東茂、施養泉間請求轉讓公司股份轉讓事件,未依
法繳交裁判費,亦未陳報請求被告轉讓股份之股數及其價額,致
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紀新燦、葉美蓮分別請求被告楊東茂、施養泉轉讓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數額及其價額(或原告因被告轉讓股份可受之利益)。
㈡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卡。
㈢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2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