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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林慧貞

  • 原告
    凌兆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14號原   告 凌兆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藏寶聖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500元,應繳裁 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藏寶聖國際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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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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