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54號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訴訟代理人
- 王裕仁
- 被告
- 楊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內含公示送達登報費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