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3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397號
- 上訴人
- 林瑞祥
- 上訴人
- 陳婉明
- 上列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黃瓊慧
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東海儷堡A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本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3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0,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