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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397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397號

上訴人
林瑞祥
上訴人
陳婉明
上列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瓊慧

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東海儷堡A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本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3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0,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39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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