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4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4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運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16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 92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