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再簡字第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再簡字第5號

再審原告
劉建漢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告黃桂、邱錦裕、邱孟娟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97,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另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另以101年度中救字第39號民事裁定駁回,附予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再簡字第5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