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再簡字第5號
- 再審原告
- 劉建漢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告黃桂、邱錦裕、邱孟娟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97,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另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另以101年度中救字第39號民事裁定駁回,附予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再簡字第5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