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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國簡字第1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國簡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欽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790元,應徵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國簡字第14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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