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853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龐一鳴 被 告 東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祥 訴訟代理人 李金星 被 告 卓嘉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6日以101年度中補字第1122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