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93號
- 法定代理人
- 劉喜濶
- 訴訟代理人
- 張碧玲
- 被告
- 卓素真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101年2月24日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