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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救字第1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救字第17號

聲請人
夏興國
相對人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刁建生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中國簡字第8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即本院101年度中國簡字第8號),因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相關費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公庫專戶存款支票(101年1月、用途急難救助金)影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保險費但需醫療者清寒證明書影本、現無工作證明書影本、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函影本等件為證。且本院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訴訟救助之情形,而聲請人所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依其主張之事實,係以公務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為被告,並以該公務機關所屬公務員張資鎮、陳清國、刁建生、張庫源、陳志達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請求公務機關依據國家賠償責任給付聲請人50萬元(見本院101年度中國簡字第8號101年7月23日筆錄),是以,本件國家賠償請求有無理由,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救字第17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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