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救字第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救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夏興國
- 相對人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法定代理人
- 刁建生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中國簡字第8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即本院101年度中國簡字第8號),因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相關費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公庫專戶存款支票(101年1月、用途急難救助金)影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保險費但需醫療者清寒證明書影本、現無工作證明書影本、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函影本等件為證。且本院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訴訟救助之情形,而聲請人所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依其主張之事實,係以公務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為被告,並以該公務機關所屬公務員張資鎮、陳清國、刁建生、張庫源、陳志達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請求公務機關依據國家賠償責任給付聲請人50萬元(見本院101年度中國簡字第8號101年7月23日筆錄),是以,本件國家賠償請求有無理由,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