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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張國華

  • 上訴人
    陳正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42號上 訴 人 陳正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彥志即宏昌工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6,000,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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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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