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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4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42號

上訴人
陳正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彥志即宏昌工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6,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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