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林佳瑩

  • 原告
    粘馥如施秀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2873號原   告 粘馥如 原   告 施秀金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粘文東 被   告 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3樓、4樓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玖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陸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新臺幣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本 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713元。」嗣於本院101年12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變更聲明為:「被告給付原告97,697元。」經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予准許。 貳、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2月1日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房屋,約定租期自99年2月1日起至 103年1月31日止共4年,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75,000元 ;並於99年6月1日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000號3樓、4樓房屋(與上述之1樓房屋合稱系爭房屋),約定租期自99年6月1日起至103年1月31日止,每月租金45,000元,詎被告自101年5月起開始積欠房租,迄今已逾2個月, 雖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催告支付,被告仍未支付,依民法第 4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原告自得終止雙方租約,嗣被告 自101年8月份開始辦理停業,惟仍拒絕遷讓,且積欠原告租金45,000元、電費及瓦斯費52,697元,共計97,697元,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為此提起本訴訟,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以及返還所積欠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公證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存證信函、瓦斯費收據、電費收據、水費收據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 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實。 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又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39條前段、第440條第1、2 項 、第45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已積欠原告租金達2 期以上,經原告限期催告仍未給付,復經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而本件起訴狀繕本已於101年11月 23日合法送達於被告,則兩造間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於101年 11月23日終止,則被告依民法第455條前段之規定,自負有 返還系爭房屋之義務,是原告本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遷讓交還系爭房屋,並給付所積欠之租金45,000元,均屬有據。再者,兩造租賃契約既然約定被告使用租賃物所生之水、電及瓦斯等費用均由被告自行負擔,被告積欠系爭房屋水、電及瓦斯等費用合計52,697元未繳,而由原告代墊,故依租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同屬有據。 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之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全部遷讓交還原告;及請求被告給付97,697元 ,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計14,566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