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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47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徐右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4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運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16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 92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47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