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95號
- 原告
- 陳正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彥志即宏昌工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