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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施慶鴻

  • 原告
    陳正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95號原 告 陳正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彥志即宏昌工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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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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