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9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993號
- 原告
- 寶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家澍
- 訴訟代理人
- 邱 蕾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張治祥
- 訴訟代理人
- 洪嘉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晃奇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志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2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102 年12月15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書面說明,陳報本院,如有證據,應同時檢附(一式二份):
①原告何時收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分署102年1月31日台財產中處字第00000000000號函?
②原告收受前函後何以不前往領取原電匯之價金?
③原告請求代繳管理費之「利息」,期間自101年10月1日起至102年7月17日止,其理由為何?
④依原告99年9月3日99寶字第0003號函覆被告時,已明知坐落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無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何以仍持續代為繳納管理費?
三、被告應於102 年12月15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書面說明,陳報本院(一式二份):
①被告於102年8月23日答辯狀中表示已返還原告代繳之管理費,是否自認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
②被告如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依民法第311條第1項之規定,得由第三人為之。原告代為繳納,在法律上為第三人清償;則原告係一般第三人之清償或是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清償?
③原告如係一般第三人之清償,被告繳納管理費之債務消滅,對被告而言,其受益的法律上之原因為何?
④原告如係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清償,被告繳納管理費之債務消滅,對被告而言,其受益的法律上之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