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78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錡
- 訴訟代理人
- 柯艾玉
- 被告
- 洪承岳
- 被告
- 洪承澤
- 上1人訴訟代理人
- 陳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行關於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巷○○號」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市○○區○○街○○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