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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993號

給付利息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993號

原告
寶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家澍
訴訟代理人
邱 蕾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2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102 年12月15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書面說明,陳報本院,如有證據,應同時檢附(一式二份):

①原告何時收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分署102年1月31日台財產中處字第00000000000號函?

②原告收受前函後何以不前往領取原電匯之價金?

③原告請求代繳管理費之「利息」,期間自101年10月1日起至102年7月17日止,其理由為何?

④依原告99年9月3日99寶字第0003號函覆被告時,已明知坐落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無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何以仍持續代為繳納管理費?

三、被告應於102 年12月15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書面說明,陳報本院(一式二份):

①被告於102年8月23日答辯狀中表示已返還原告代繳之管理費,是否自認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

②被告如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依民法第311條第1項之規定,得由第三人為之。原告代為繳納,在法律上為第三人清償;則原告係一般第三人之清償或是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清償?

③原告如係一般第三人之清償,被告繳納管理費之債務消滅,對被告而言,其受益的法律上之原因為何?

④原告如係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清償,被告繳納管理費之債務消滅,對被告而言,其受益的法律上之原因為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993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利息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