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5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5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 法定代理人
- 李錦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佳生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2,16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