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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4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428號

原告
柯伯翰
被告
童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叁、得心證之理由二、㈢、⑷欄關於「,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各以 1萬元為適當。」之記載,應更正為「,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以1萬元為適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上開判決主文及叁、得心證之理由二、㈢、⑸載明「綜上,原告主張爰就上開恐嚇及公然侮辱部分,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0,000元,即屬有據,逾此部分請求,即屬無據。」予以比較,有關「各」字,顯屬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428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