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8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840號
- 上訴人
- 林美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桂鈴、王亞樵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