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8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890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訴訟代理人
- 林宥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鼎機械五金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