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890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林宥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鼎機械五金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12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