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89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890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林宥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鼎機械五金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林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