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177號原 告 英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雲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佩宜即僖吉豆行(合夥)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民事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8,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149元,扣除前已繳之調解聲請 費3,000元(本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3513號),尚應補繳92,1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